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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