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