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提票號TH730038,票面金額二百五十萬元之本票影本及原本各壹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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