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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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丙○○庚○○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乙○○」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