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更正本件聲請狀聲請裁定事項欄之內容(依聲請人聲請
狀名稱顯示,本件應係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而非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