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壹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