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48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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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八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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