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身分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二號
原告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被告拼圖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巷○○號二樓之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縣○○鎮○○路○段○○○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身分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智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