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6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6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
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為土木工人,因貪圖一時方便未經告訴人甲○○同意,無故翻閱圍牆進入告訴人居住址之露天陽台,隨意棄置施工廢棄物水泥塊,影響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犯後坦承所有犯行,曾寄發道歉信與告訴人請求原諒,未有其他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按, 素行 尚稱良好,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9年
偵字第18542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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