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
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