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9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原名: 許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丙○○(原名: 許淑枝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申請就學貸款時與原告約定持卡
人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放款借據附卷可稽,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汪秀琴 於民國88年至90年間就讀 啟英 家職
時,邀同被告甲○○、丙○○(原名:許淑枝)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
(以下同)134,350元。並約定自被告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
後滿一年之起,第1筆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2期,第2至5筆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
(原告誤繕為72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計息。倘被告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竟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仍
置之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及放款借據等影本為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別
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
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
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沈艷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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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訴外人汪秀琴。│
│連帶保證人:被告甲○○、被告丙○○(原名:許淑枝)。│
├─────┬────┬────┬────┬────┬────┤
│編號│1│2│3│4│5│
├─────┼────┼────┼────┼────┼────┤
│放貸金額│29,094元│25,792元│25,772元│26,623元│27,069元│
├─────┼────┼────┼────┼────┼────┤
│放貸日│88年5月6│88年12月│88年12月│88年12月│88年12月│
││日│14日│14日│14日│14日│
├─────┼────┼────┼────┼────┼────┤
│結欠本金│23,278元│13,068元│25,772元│26,623元│27,069元│
├─┬───┼────┼────┴────┴────┴────┤
│應││95年7月1││
│收│起迄日│日起至清│96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償日止││
│息├───┼────┼───────────────────┤
││年利率│8.1%│6%│
├─┼───┼────┼───────────────────┤
│││96年1月2││
│逾│起迄日│日起至清│96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期││償日止││
│違├───┼────┴───────────────────┤
│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
│金│年利率│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算。│
├─┴───┼────────────────────────┤
│結欠本金│115,810元│
│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