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4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邊搭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乙○○間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