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在案,如未繼續羈押,日後恐有難以執行之虞,因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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