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號(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慶諭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乙○○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5月7日甲○○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認被告乙○○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甲○○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
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乙○○部分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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