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臺中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被告壬○○
辛○○己○○
2號戊○○
巷41丁○○
98之庚○○○
巷11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24日上午10時履勘現場,並由地政機關勘測系爭建物位置及面積,原告應於當日上午引導本院人員至現場,全部被告應於當日上午10時在現場(即台中縣○○鎮○○○街○○○號)等候。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