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96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惟查,被告上開所犯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92號裁定減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92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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