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次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