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號
聲請人即限定繼承人乙○○
丁○○
身分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住同右
身分聲請人即限定繼承人甲○○住台南
身分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己○○住台南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雲林縣○○鎮○○里○○鄰○○街○○號八樓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死亡,聲請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為此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即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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