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青山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瑞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勝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陸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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