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更一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原告 張秋煌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劉貞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104年度訴字第28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96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5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孟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