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20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告彩色人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柏翰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蔡靜娟 律師 葉蓉棻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訴訟代理人 梁建智
林 韋鳴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所載判決日期「105年4月12日」,應更正為「106年4月1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