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永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楊麗秋~B法官張軒豪~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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