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十五時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