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關於「審判長朱嘉川」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 黃麟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黃麟倫~B法官許月珍~B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