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810號
原   告 己○○○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股份有限
  公司、丙○、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千六百十一萬
   五千四百四十三元,應繳裁判費二十四萬一千八百五十六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二十四
   萬零八百五十六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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