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