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3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光駿 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書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起訴狀所載,並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依
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陳立俐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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