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431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05,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