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捌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損毀之新台幣伍佰元壹張及壹佰元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應適用之法條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扣案損毀之新台幣五百元、一百元各一張,均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官林育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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