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十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雖於民國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惟實際上兩造婚姻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董瑞同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兩造確純係為辦戶口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實際上並無迎娶、宴客等公開儀式。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之結婚登記純係辦戶口之用,實際上兩造婚姻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爰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二、原告主張兩造現登記為夫妻,惟兩造之婚姻並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該婚姻關係並不成立之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且證人董瑞同亦證稱:兩造並未舉行任何結婚儀式,並無迎娶、拜神、宴客等情,純為辦戶口而已等語。互核證人所陳與原告主張相符,且被告亦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足見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按結婚應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違反上開規定結婚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之定有明文。兩造之婚姻既未舉行任何公開儀式,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依上開之說明,兩造之婚姻自屬無效。然兩造現既登記為夫妻,原告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B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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