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人 王資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壹萬肆仟零貳拾元,折合銀元伍佰叁拾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叁仟零肆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零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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