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124號聲請人一之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具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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