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4號聲請人邱 昱宇 律師即甲○○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甲○○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 邱昱宇 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於第一次分配後,因尚有可供分配之金額,並製作第二次分配之分配表,惟經本院於98年12月25日認可並公告後,因誤將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列為普通債權,故於更正後,尚可供分配的款項應為新臺幣162,103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應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