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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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4號異議人 邱昱宇 律師(破產人甲○○之破產管理人)
11室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宣告甲○○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
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應加附如附表所示之(債權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又破產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漏未附上附表之顯然錯誤,應予加附,以求明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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