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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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84號
原   告 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建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8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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