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小字第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余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
路0段00巷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乙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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