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ANGELES,JENELYNMORALES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捷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萬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