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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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2罪,各處有期徒刑│2罪,各處有期徒刑│││││9月│5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16日│98年1月17日、98年4│98年1月18日、98年4│││││1日各1次│1日各1次│├──────┼─────────┼─────────┼─────────┼─────────┤│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660號、98年度│字第4660號、98年度│字第681號、852號│字第681號、852號│││毒偵字第587號│毒偵字第58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683號│97年度訴字第683號│98年度訴字第844號│98年度訴字第84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98年9月11日│98年9月1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6月1日│98年6月1日│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867號(98年度執│第3867號(98年度執│第5845號│第5845號│││緝字第676號)│緝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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