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72號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被上訴人丁○○
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吳燁山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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