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9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厚均選任辯護人沈泰基律師被告王恩婷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455號、第10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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