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智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3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伍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智楷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685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9月12日確定,103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5片(詳102年度偵字第16851號卷第7頁之102年保管字第322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中地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8月19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6
85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於102年
9月12日確定,於103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上開案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盜版光碟5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盜版光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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