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侑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戒毒偵字第96號、103年度戒毒偵字第97號、103年度戒毒偵字第98號、103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六號被告賴侑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零點貳ꆼ捌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肆壹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侑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向本院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3年7月9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於103年8月6日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96、9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揭102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案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共0.2387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4177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保字第15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206號被告賴侑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案白色粉末2包、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5月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上開毒品經鑑驗耗用之部分因已滅失,故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用以包裹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顯難析離,自應併予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