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號上訴人 王子安 被上訴人 盧玫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玫伶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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