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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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蔡正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556、3613、3614、3615、3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正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正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1年9月27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投檢刑保收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5日嘉檢 兆宇 102助45字第4953號函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林依蓉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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