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 律師 林志雄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陳金虎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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