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五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生)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二三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