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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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B書記官王崑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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