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周明珠 法定代理人 周承俊
周榮福 周重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劉春金 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