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聲請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 林建男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一號),聲請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林建男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重新發回審理」,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宋祺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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