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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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聲請重為審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二號聲請人 秦葆正 上列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八日第三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六號),聲請重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請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重為審理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李錦樑法官胡文傑法官許仕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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